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文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yè)和集成電路產業(yè)發(fā)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fā)[2011]4 號)的有關精神,進一步促進軟件產業(yè)發(fā)展,推動我國信息化建設,現將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 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fā)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 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托開發(fā)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二、軟件產品界定及分類 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tǒng)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三、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yè)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四、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7% (二)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1.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7% 2.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 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辦法計算,即征即退稅額大于零時,稅務機關應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退稅手續(xù)。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fā)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fā)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 七、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guī)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增值稅政策。 八、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規(guī)定,制定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管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可對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納稅人凡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除根據現行規(guī)定進行處罰外,自發(fā)生上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九、本通知自 2011 年 1月 1 日起執(zhí)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展高科技,實現產業(yè)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 〔1999〕273號)第一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yè)和集成電路產業(yè)發(fā)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25 號)第一條第一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電子出版物屬于軟件征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0]168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 號)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4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yè)發(fā)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 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該文章在 2013/1/31 11:48:42 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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